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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18-09-05 15:50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精神,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庆办发〔2017〕3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和兑现材料受理及组织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弄虚作假记录,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且与提供科技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为科技服务机构对本办法第四条中的支持对象所提供的以下技术服务:

1、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样品测试、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分析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3、技术解决方案、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为经大庆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和检验认证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补贴形式与额度

第七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大庆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在线申领和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有效期1年。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报计划使用,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逾期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自动失效。

第八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的创新券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政府按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

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大庆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于每年3月10日开始申请与发放。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大庆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对企业在线填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信息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创新券的申领按企业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与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线下相关业务流程,需在技术服务单位开具发票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及发票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期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企业申请兑现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发票;

2、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

第十三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创新券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申请网址 科淘网http://www.kemaowang.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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